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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叶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D79****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庆路与宏达路路口北100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抽血检测,刘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5.82mg /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血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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