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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3时许,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城区中队巡逻执勤时,在长岭县长岭大街新华书店附近查获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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