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上的“**”饭店吃晚饭时喝了啤酒和白饮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车站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花路口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酒精含量83毫克/100毫升。当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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