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路24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
J*****小型轿车,由**镇政府对面**饭店行驶至阜城镇**路金**广场东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曾为国家做出贡献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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