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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东沙台自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的“吉利”牌黄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漾泉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口300米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将驾驶人刘某某带回交警四大队。于2020年10月19日23时01分依法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2mg/100ml,因刘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9日23时23分,交警四大队民警将刘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于2020年10月20日,将刘某某血样送往鉴定机构,2020年10月21日,收到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结论为:送检的202005048-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87.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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