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20分左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两水村村民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两水镇小学方向,行驶至两水镇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经提取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57.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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