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号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朱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4.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