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302户,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15时1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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