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高州市**镇**区**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207国道石鼓镇路段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7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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