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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91********,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管理区**,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前锋农垦社区**区**委**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D****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前锋农场“福贵酒楼”行驶到前锋农场机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2月25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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