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2时5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8牌小型轿车,行使至明水县**道街**洗浴中心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明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带至明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取,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8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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