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龙江县**退休**,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路**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照的二轮电动车,自龙江县**镇**附近出发,沿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龙江县**镇**街**路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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