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刘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X6****小型轿车从龙港市东城路662号对面的排档出发在龙港市内行驶。当日2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财富中心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