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N****小型轿车从滑县**镇**行驶至滑县**镇卫生院,又驾车返回滑县**镇北街,在此过程中,刘某某被他人举报,随后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6mg/100ml。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牛屯北街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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