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3月5日,经临沂市公安局检测,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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