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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西五里**村**路**号,现居住地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小型汽车,在经开区**道**路路口东10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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