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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5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环镇**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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