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少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政府门口路段在三轮电动车上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93.27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过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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