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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3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小区**单元(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有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L8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龙泉大道西段重庆九姑娘金汤火锅饭店门口处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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