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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17年3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01时5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W****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玉城街道城中路玉城派出所前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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