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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2020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已缴纳)。2020年3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民众镇六百六路往番中公路方向行驶,途经番中公路红卫路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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