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XX乡XX村XX自然村XX号。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4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兴大道从华艺往国贸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光立方对开路段时,被古镇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经审查,刘某甲到案后对其行为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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