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集团公司投递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防盗牌(天元**)轻便二轮陈沿株洲市芦淞区**巷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厦前路段,遇对面行驶来的小车,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经鉴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02.3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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