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号,租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31 日23 时分许,刘某某驾驶白色吉利博越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江山南路与卧龙大道交汇处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O6mg/lOO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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