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南阳镇**村**组,住佛山市顺德区**镇**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桂A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龙峰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mg/l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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