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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赤**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路**号附1,家住奉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下午5点多,刘某某在**路九江银行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喝了两瓶啤酒,独自在外散步后驾驶赣******小车从九江银行旁出发沿**大道-**大道回位于**小区的家中,20时52分许,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88mg/100ml。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乙醇含量为95.88mg/100ml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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