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GY****普通二轮摩托车吃完饭从崇礼区西甸子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大境门西街路段因喝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查,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悔罪,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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