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V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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