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楼*单元**户,无业。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0S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十字口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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