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轻型货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春园路科技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 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视频、现场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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