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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居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贾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贾荆路贾曲乡杜家村村委会东处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3.6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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