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41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冀T*****小型面包车沿着**乡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深州市**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为83.8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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