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200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55分至23时05分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乡市东风广场环岛马路上,围绕环岛中心连续多次做出环形漂移、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使车轮与路面摩擦产生较大噪音,致使城市中心环岛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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