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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小二,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6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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