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苑**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2日,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乙的岳父杜某甲与王某某、祁某某夫妇因雨棚损毁发生纠纷。祁某某打电话邀约社会青年吴某某带人前去帮忙,杜某甲也叫来了其女婿陈某乙、女儿杜某乙,杜某乙给陈某甲打电话,陈某甲接到电话后分别给杜某丙、蹇某某(已死亡)、向某某、杨某甲等人打电话。吴某某邀约了几名社会青年持刀去杜某甲家,与接到陈某甲电话后赶到的蹇某某、向某某、杨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楼道发生口角及追砍。后蹇某某、向某某、杨某甲分别向李某某、杨某甲、陈某丙(已判决)等人打电话邀约其到五马桥光荣院。蹇某某在现场问那伙拿刀的人是谁,杨某甲称是张某某的小弟,杜某丙便说在全城找张某某,陈某丙提出将张某某的唐韵茶楼砸了。后陈某丙、杨某甲、陈某丁等人乘坐出租车赶到唐韵茶楼,陈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向某某、景某某、陈某丁、李某某、蹇某某等人持刀、钢管对唐韵茶楼的吧台和玻璃门进行打砸。杨某丙持刀将李某甲左手背砍伤,后又用刀将唐韵茶楼左边的玻璃门砸坏。李某甲受伤后前往通江县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准备对李某甲实施殴打被医护人员拦住。经鉴定,李某甲 所受伤为轻伤,唐韵茶楼的损失为4314元。此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刘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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