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1990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3日深夜,李某某组织的刘某某、薛某某、相某某按既定方案向朱某某家投掷礼花弹,在**村形成震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05年,李某某主持**村工作后,以上涨土地承包费为要挟,伙同刘某某以借款的名义欲敲诈孙某某10万元,后孙某某被迫交给李某某、刘某某3万元。

刘某某于2007年年底与李某某关系决裂,脱离李某某组织。

胶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2日对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7月2日对孙某某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分别为十年和五年;刘某某于2007年底退出李某某涉黑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刘某某上述两罪的刑事追诉时效从2007年年底开始起算,公安机关未在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内立案侦查,对该两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