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室,居民,系被告人雷某甲之女。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1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其间,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商州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1994年市粮油贸易公司职工于某某将单位四辆客车承包用于个体运输,间接导致雷某甲的丈夫刘某丁(时任粮油贸易公司**)失业,雷某甲为此怀恨在心。1994年至2000年期间,雷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雷某乙、刘某某前后七次陆续对于某某其家人在公共场合采取扣押车辆、漫骂殴打等手段,泄愤报复,挑衅滋事。致使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的人身和经济方面遭受损害。
2、2003年7月9日19时许,雷某乙酒后前往市公交公司闹事,并在院内高声辱骂时任经理的徐某甲,徐某甲得知后赶回公交公司,被雷某甲、刘某丙、雷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动手殴打,并将陆续赶来挡架的徐某乙、徐某丙、熊某某、史某某打伤,致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熊某某、史某某等多人受伤住院,事发时围观群众数十人,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94年9月、2003年7月9日涉及的寻衅滋事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过两次退查,对刘某某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雷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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