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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从房东熊某某处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号的房屋转租给王某某(男,44岁,河北省人),并在该房屋内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王某某隐瞒本人未向房东支付后续租金的事实,以此骗取王某某租金人民币22183.2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检查站被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向王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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