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号1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6月20日以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2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刘某某撤回起诉,同日临泉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临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初,临泉县推出贫困户养羊产业脱贫,每户贫困户可以申请5000元购买6只羊的扶贫金。2017年3月,田桥街道办代营社区、前王社区、大榭庄居委会、蒋寨居委会4个居委会共141户贫困户与临泉县**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刘某某签订能繁母羊寄养协议,约定贫困户缴纳给刘某某购买6只能繁母羊费用4280元,寄养期限为5年,由刘某某购买能繁母羊饲养,每年的8月20日前付给寄养户寄养6只羊的分红1000元,5年后,刘某某要返还给寄养户6只能繁母羊,田桥街道办共付给刘某某购买840只能繁母羊的费用599255元。2017年5月份,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和老集镇的南刘寨村,南于楼村,前于村共计89户贫困户签订了寄养协议,寄养协议约定的是寄养户缴纳5000元钱给刘某某,有刘某某购买6只能繁母羊,寄养期限也是5年,老集镇共支付给刘某某购买533只能繁母羊的寄养费共计445000元。刘某某拿到该笔购买能繁母羊的费用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购买能繁母羊,只购买了870只左右的能繁母羊,有500多只能繁母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为贫困户购买能繁母羊。而是用贫困户缴纳的购买能繁母羊的钱归还其贷款,因该笔资金被刘某某用来归还借款,没有钱购买饲料及药品,导致羊的存活率和繁殖率下降,截止到2018年8月12日,养殖厂内还剩余89只羊。
2018年10月22日该养殖场已退还寄养费688472元,解除了老集镇89户的寄养协议(退款318090元),解除了田桥街道办111户的寄养协议(退款370382元),现养殖厂寄养30户能繁母羊180只。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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