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合同诈骗嫌疑,2017年10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11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8年8月17日起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2019年8月29日撤回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0年至2014年,山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多次按照“保兑仓”“厂商银”模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在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山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提前发货的目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山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及个人房产、车辆作为抵押,保证按时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10年至2014年刘某某将原本抵押给山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及车辆陆续押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并经过起诉、撤回起诉,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证据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对案件的定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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