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三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朱某某经人介绍在成都市武侯区**城**区**栋**号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签订委托购车合同,欲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代为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264900元的朱鹭白奥迪A4L轿车一台。蒋某某持委托合同及资料,办理了车辆贷款,于2015年1月21日,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应交予朱某某的车辆提出,以人民币225000元卖给了“重庆**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该车为无牌全新车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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