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20年3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陆续向望奎县**责任有限公司销售煤炭时与法人方某某相识。在此期间,二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方某某拖欠刘某某部分煤款。

2016 年12 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在山东取得1000 吨玉米销售指标,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往山东销售玉米为由,以先拉玉米后付款的方式与方某某达成销售玉米口头协议。之后,刘某某以每斤0.54 元的价格分三次从望奎县**有限公司拉走玉米共17 车1012.3吨,共核算价值约1092960 元,发往山东诸城,委托山东潍坊市昌乐县的**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于某某代为销售于某某将17车玉米以每公斤1.58 元至1.72 元不等价格销售到山东诸城**玉米开发有限公司16 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车 因扣水扣杂多 同时扣除每吨8元提成和垫付的运费后将981504 元玉米款分别打到刘某某朋友白某某的农行卡、刘某某妻子王某某的农行卡中。刘某某得款后,将981504 元玉米款用于个人购买奥迪A6 轿车、还个人欠款、做生意投资烧烤店、生活花销等全部花掉。经方某某多次催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拒不偿还。2018 年9 月27 日,望奎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妻子王政娟与方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用自家楼房、奥迪轿车偿还上述粮款,方某某表示不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日,双方又经望奎县人民法院调解偿还部分欠款,该调解已生效。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