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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乡,现住信阳市**区**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位于信阳市**区**路****小区*单元****室卖给吴某,并签订购房合同,收取38万元房款。2017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将该房卖给刘某乙,并签订合同,收取10万元首付款。后刘某乙发现该房被他人入住,多次找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要求退款未果。直至2019年9月26日,刘某甲退还给刘某乙妻子田某某10万元房款,田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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