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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2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文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大量负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向安乡县**公司谎称借款购车,提供虚假担保人签名,向对方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借得该款项后,并没有投入本公司实际经营,而是将借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久后又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转让他人,尔后,携款潜逃外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主观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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