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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其丈夫朱某某单位有意向在曲江新区集资团购房为由,于2011年2月1日、4月18日先后两次与周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曲池坊小区”楼下周某某经营的*甲中介公司中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某为卖方将其丈夫朱某某在曲江新区“荣禾.曲池东岸”的一套房子及朱某某单位同事的一套房子卖给周某某。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多次向刘某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66万元钱,2013年年初刘某某携款失去联系。周某某事后询问“荣禾.曲池东岸”物业,物业工作人员称“荣禾.曲池东岸”小区并无刘某某及朱某某个人房产,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受害人周某某被骗人民币166万元钱。我局民警先后前往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调查取证。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刘某某、朱某某及曲江街道办事处未曾在“荣禾.曲池东岸”认购房源。曲江街道办事处称从未在“荣禾.曲池东岸”认购房源。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与受害人周某某签订出让“荣禾.曲池东岸”小区房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取购房首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收到周某某的购房首付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本人公司运营。

本院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为:

2010年6月,朱某某所在单位曲江街道办事处拟组织本单位人员在曲江集资建房,同年6月25日,朱某某向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并取得相应收款收据。之后朱某某妻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出将朱某某单位拟集资所建之房转卖出去以供其经营的*乙中介公司所用,后得到朱某某同意。之后刘某某通过同事穆磊联系到有意购房者顾某某,顾某某根据刘某某提供的信息打探到朱某某单位意向建房的小区可能是“荣禾·曲池东岸”,便与刘某某、朱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朱某某在“荣禾·曲池东岸”的房子,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因约定房子迟迟不能交付,顾某某提出终止合同,刘某某退还了其所支付的房款。2011年初,同为房屋中介机构从业者的被害人周某某通过穆磊得知刘某某丈夫朱某某单位意向建房可能是“荣禾·曲池东岸”,有意购买,便联系到刘某某。同年2月1日,刘某某、朱某某与周某某在本市雁塔区雁南三路曲池坊小区楼下周某某经营的*甲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5万元购买朱某某在“荣禾·曲池东岸”的房子,周某某先后支付86万元。2011年4月18日,刘某某向周某某提出朱某某单位同事也有意转卖集资房,刘某某、周某某二人均有意通过倒卖集资房赚取差价,便约定以二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房价议定为130万。如果刘某某之后能够以110万元取得集资房并出售给周某某,双方都可以从中各赚取10万元差价。于是,刘某某再次与周某某在雁南三路曲池坊小区楼下周某某经营的*甲中介公司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支付80万元。之后,刘某某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经营*甲中介公司、赔付交通事故款项和家庭生活开支。此后,朱某某单位团购房再无进展。2012年4月,周某某打听到曲江街办无法团购到“荣禾·曲池东岸”的房子,遂要求刘某某退款,刘某某答应退款但因款项已使用,暂时没有归还能力。2012年4月中旬,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初,刘某某因与朱某某感情矛盾,以及为逃避其他债务追讨原因,带孩子离开西安回到辽宁老家。2013年4月,周某某被释放后无法联系刘某某遂找到朱某某,朱某某不承认与这件事有关,周某某随即报案。2018年7月5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曲江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集资建房意向属实,但后因政策原因取消,朱某某上缴的集资款10万元至今仍未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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