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乡**村**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新村西区巷**号。
本案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昆明市华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普洱、版纳片区经理陈某某订购了43280元的各种饲料,4月5目,刘某某联系物流公司到昆明市华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取货,因为是老客户,刘某某暂未支付货款,承诺过几天后付款;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次向昆明市华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普洱、版纳片区经理陈某某订购了23635元的各种饲料,5月25日,刘某某联系物流公司到昆明市华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取货,因为是老客户,刘某某暂未支付货款,承诺过几天后付款。2019年6月7日昆明市华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普洱、版纳片区经理陈某某打电话催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支付所欠货款时发现刘某某的电话关机,然后到景谷县**镇后才知道刘某某已经将**的门店转让给了别人经营,之后再无法联系到刘某某。直到2019年6月2O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才回复陈某某微信,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以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将所欠的66915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同时,景谷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还查明: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跟徐某某购买了28000元的大米,但未付款。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打电话向徐某某购买了150袋大米共11550元,也未付款。过了10多天由于不见刘某某打款,徐某某就打电话催促,但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总是找理由推脱,2019年6月17日徐某某再次打电话催款时发现电话关机了,6月18日徐某某到去看,发现刘某某把原来门店转让给别人并离开了景谷。直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后,才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和2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某某39550元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昆明华胜饲料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昆明华胜饲料有限公司应收饲料欠款对账单、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与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徐某某撤案申请、微信转账记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帐户交易信息明细、悔改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和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支付了所欠的债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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