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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5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院**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7年以来在海淀区**宾馆二层会议室、海淀区**号院地下室等地,以为河北省**有限公司融资的名义,与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4万元、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7万元、被害人黄某某北人民币18.3万元、被害人翟某人民币62.2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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