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区**座**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2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博罗县*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商品楼协议书》《合作建设商品楼协议书付表》《合作兴建商品楼投资付款进度表》《博罗县*甲建材公司玉雅居商品楼销售操作程序》等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一块6570平方米的土地及投入资金约1114.62万元,由刘某某投入资金约2560万元,在博罗县**镇(现**街道)**村**地段合作开发建设**居楼盘,并约定分配给刘某某自行安排及销售的楼房,由*甲公司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销售合同等事项。2006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独资成立博罗县*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居。
2006年12月,*乙公司由刘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签订了《**居商品房认购意向合同》,约定将**居**楼**层东边1套商铺(以下称为1号房)以76.68万元出售给苏某某。同年12月至2007年3月,*乙公司由刘某某经手向苏某某收取了购房款共60万元。2007年10月,*乙公司由刘某某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陈某某,向陈某某借款,后因无力归还借款,在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苏某某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称保证该商铺没有重卖,并于2008年6月将该套房屋又出售给陈某某,致苏某某无法交收。后苏某某发现此事,刘某某于2008年12月1日,退回给苏某某20万元,尚有40万元未退还。此后,刘某某以拒绝苏某某联系等方式逃匿。
2009年6月19日,被害人苏某某报案后,博罗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刘某某退回40万元及补偿一定款项给苏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博罗县*乙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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