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46********,汉族,中专文化,党员,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镇**街。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16日经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右玉县**乡**村西北方向水泉洼附近父母坟地上坟,在烧纸钱期间不慎把坟地周围的干草引着,其发现后立即灭火,后来火势越来越大,将周围的树木等物烧着。经山西林之田鉴定评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某某失火案”鉴定报告(L2020报告第03号),结论右玉县“刘某某失火案”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8767公顷(88.15)亩。涉及山西省**实验局国营油坊**林场所属林地0008、0053、0058、0059号4个小班,火灾过火林地主要地类为乔木林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天然灌木林地和宜林地三个地类。其中乔木有林地(防护林)面积4.2876公顷(64.31亩),主要种植是杨树;灌木林地1.1779公顷(17.67亩),主要树种为沙棘;宜地林0.4112公顷(6.1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时已年满72岁,且主动交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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