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汉族,初中文化,韶关市曲江区**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巷**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的**建材有限公司沙场附近使用打火机点燃周边芒杆、杂草,导致失火引起附近山林着火,失火后刘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后在消防队和公安机关到场后,刘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经鉴定,失火有林总面积为14.27公顷,其中包括采伐迹地7.04公顷,有林地0.72公顷,灌木林地、疏林地6.51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疏林地面积四公顷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是初犯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及时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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